POLICYLAW
-年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下)
作者:张保生王旭
原载:《证据科学》年第2期
(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五、证据法学研究进展(一)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年度,学者们对证据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可归纳为四种观点:一是“一论基础说”,认为认识论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二是“两论基础说”,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构成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三是“三论基础说”,认为认识论、价值论和概率论构成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四是“多论基础说”,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具有多元性,提出“平衡论”的主张。我们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不限于认识论,从求真和求善的双重功能看,仅靠认识论不能解决诉讼证明的价值选择问题。“两论基础说”的问题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作为证据规则体系的理论支撑,可能基础过窄。“多论基础说”又有将证据法理论基础泛化的危险,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狭义的,即对证据法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解释性的相关理论,而非任何与证据、证据法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如果什么都能成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等于说证据法没有什么理论基础。关于证据法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对传统“证据论+证明论”证据法体系的修正,但仍未改变其静态概念论的特点或摆脱“证据”与“证明”割裂的基本格局,其主要缺陷是割裂了证据与证明的互动关系,导致了证据法学具体知识内容上的断裂、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断裂。证据的取得以证明为目的、证据的运用也必须在证明过程中进行;证明的核心并非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静态内容,而是如何运用证据推理认定待证事实的动态过程。我国证据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对事实、证据、事实认定等知识领域作整体把握,才能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在这方面,“一条逻辑主线(相关性)、两个证明端口(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三个法定阶段(举证、质证、认证)、四个价值支柱(准确、公正、和谐、效率)”的动态过程论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对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具有参考意义。第二种观点是对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探索,第三种观点是对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探索,这两种理论体系仍与传统“证据论+证明论”证据法体系较为接近。首先应该肯定,关于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和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分立的主张,在证据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应该承认,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则尽管存在一定差异,如自认制度、证据保全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等,但证据法基本原理在刑事与民事诉讼领域具有很多同性,而且从一些国家建立统一证据制度的实践来看,具体诉讼制度上的差异尚不能构成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一定要分立、各自构建理论体系的支撑理由。(二)证据属性与事实认定关于证据属性,一些教材沿袭了传统的“三性说”观点(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学者论述证据客观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客观存在: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客观存在。有学者对证据“属性说”持否定态度,认为证据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也没有客观性;就其本质属性而言,也不存在关联性——关联性只是证据的外部属性。当我们试图给一个事物下定义的时候,如果想通过这个定义把握它的本质,其实并不容易。因此,不必试图以揭示事物本质的方式给证据下定义,把证据定义为证明的材料和根据即可。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教材继续坚持“新四性说”(相关性、可采性、证明力和可信性),认为相关性是证据根本属性,也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可采性规则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必要条件,即不相关的证据不可采;二是其他条件,即相关证据不一定采纳。证明力是相关性的程度。可信性是证据值得相信的特性,质证是检验证据可信性的有效手段。作者对证据“客观性”提出质疑,首先,证据的“客观性”没有检验标准,其审查既无法实现,也没有认识论意义。其次,证据“客观说”认为证据既有客观性的一面,也有主观性的一面,这又使其陷入了以偏概全的困境。第三,证据有真假之分,“客观说”无法回答诸如“真假证据中哪一个具有客观性”这样棘手的问题。关于事实认定,有学者撰文认为,事实是人通过感官和思维所把握的真实存在,经验性是其本质特性。按照“证据之镜”原理,“有的放矢”意义上的实事求是在事实认定中是行不通的,因为后者之“矢”所射之“的”不是现在的事实,而是过去事实留下的证据,因而事实认定的基本模式是“实证求是”。事实认定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包括举证、质证和认证,事实真相产生于控辩审三方相互作用的合力。证据的不完全性、非结论性、模糊性、可信性等,都决定了事实认定的盖然性或可错性。司法证明理论从精确概率走向似真性理论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司法改革和证据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按照似真性理论,最佳解释推论是一种整体解释方法,它不局限于一个个具体证据,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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