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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还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下午2点,郝女士到下午5医院就诊,在此期间,可能会有其它原因导致骨折。
无奈之下,郝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赔偿医疗费用,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邀请到了海兹律师事务所的王平律师。
主持人
“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达成的协议,既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这样一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从法律意义上讲,在遭遇人身伤害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就是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协商解决是司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等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能反悔,侵权方不能实际赔偿数额少于私了协议的赔偿金额反悔,受害方也不能撕毁协议要求侵权方多赔偿。
王律师
主持人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后,一方发现了新出现的问题后就不可以再索要赔偿了吗?
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又发生新病情,并且新病情和侵权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受害人拿出相关的证据,就可以继续追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继续对侵权行为中产生的“后遗症”进行追偿,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我还想强调一点,双方发生纠纷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侵权人会注明“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不得提出任何要求”,这种单方面的约定,对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只是针对协议签订当时受害人的病情,并不能针对日后产生的新变化,如果日后出现新情况,受害人一样可以提出追偿要求。
王律师
主持人
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又发生新病情,并且新病情和侵权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受害人拿出相关的证据,就可以继续追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继续对侵权行为中产生的“后遗症”进行追偿,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我还想强调一点,双方发生纠纷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侵权人会注明“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不得提出任何要求”,这种单方面的约定,对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只是针对协议签订当时受害人的病情,并不能针对日后产生的新变化,如果日后出现新情况,受害人一样可以提出追偿要求。
不成立。像郝女士这样事后才发现新伤情的类似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有的甚至出现事后死亡的极端情况,像出租车公司事后质疑郝女士的伤情有可能是事后造成的,这样理由也具有一定普遍性,应该说出租车公司质疑的理由好像有一定道理,即不排除郝女士的伤情有事后造成的可能性,郝女士下午5时许被查出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也就仅仅相差几个小时,是出租车撞的可能性较大,民诉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盖然性也就是可能性,除非出租车公司拿出证据证明郝女士的伤情是其它原因造成的,否则的话,出租车公司质疑郝女士的伤情有可能是事后造成的观点不会被法院采纳。
王律师lygjg∣FM连云港交通广播长按,识别